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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试验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2009-03-26 16:04  文章来源:叶集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增强对外招商引资吸引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环境

    (一)保姆式服务。投资企业办理相关证件,由区招商局指派专人代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一站式”办理,区本级办理限时3个工作日,到市办理限时7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时限,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告知投资者并说明原因。证件办结后,指定的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的证件交给投资企业,特殊情况实行会签制度。

    (二)封闭式运行。除涉及安全生产、专门案件、突发事件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进入外来企业和开发区、园区内检查。确因工作需要检查的,应于年初制定检查计划,报管委批准、备案;检查时须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登记,持行政服务中心发给的“同意检查通知书”方可进入企业检查。对擅自进入外来企业和开发区、园区进行检查、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区工委、管委将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政策外零收费。取消一切企业非自愿参与的评比、达标、培训、联谊活动,坚决杜绝对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外出活动向企业收取赞助费用。禁止借发证、发照之机搭车强制收费,禁止以吸纳会员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绿卡保护制。叶集试验区为外来投资企业和纳税大户设立创业功臣榜,并颁发荣誉证书,此荣誉证书可视为“绿卡”。持卡客商在试验区范围内享受优待,除涉及安全生产、专门案件、突发事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持卡人的住所、车辆和日常消费等进行检查。

    (五)领导联系制。对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区工委、管委领导直接联系,给予重点保护,并定期深入企业督查调研,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生产经营环境问题。

    (六)责任追究制。外来投资者利益遭到侵害的,可直接到区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投诉受理中心负责限时查办,查办结果直接、及时告知投诉者,并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据情予以处理。投诉受理中心电话号码:0564—6490600。

    二、土地政策

    (一)外来投资农林牧渔业,可通过土地租赁经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约定交纳土地租赁费等相关费用。

    (二)工业项目用地按最低价出让(最低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报批费用两项),视投资额大小年终由区财政按比例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标准是: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的,按出让价格的3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的,投资每增加100万元,奖励增加一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三)仓储物流、专业市场、服务娱乐、文教旅游、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均实行招拍挂形式。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仓储物流、专业市场、服务娱乐、文教旅游、学校医院项目,土地以成本价作为底价挂牌出让,成本价包括征用土地支付群众的三项补偿费用、拆迁费用、工作费用、报批费用、“三通一平”建设费用等。

    三、税收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第一年按实际纳税额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第二、第三年按实际纳税额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仓储物流、宾馆酒店、专业市场、服务娱乐、文教旅游等新上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第一年按实际纳税额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第二、第三年按实际纳税额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税收按国家政策规定据实征收。

    (四)实行BT运作模式投资城区和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回购期3-5年。项目建成后,试验区首付30%工程款,余款在3-5年内还本付息。其中,3年回购期由试验区承担央行同期贷款利息,5年回购期高于央行同期利率1个百分点。

    四、规费政策

    投资项目在设立及建设期间向试验区本级财政交纳的除土地出让金、证照工本费外所有行政事业性费用,由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一票式收取。征收标准如下:

    (一)工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建设期间综合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建设期间综合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3000万元的,建设期间综合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收取。

    4、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综合费用全免。

    (二)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建设期间综合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标准收取。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建设期间综合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收取。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3000万元的,建设期间综合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

    4、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综合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

    (三)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收取。其中旧城改造项目综合费用减半征收。

    (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如专业市场或宾馆酒店等,工商行政管理费第一年试经营期免收,第二、三年减半收取。

    五、准入条件

    (一)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40万元/亩,专业市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其他三产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二)规划审批:签约入区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方案须经试验区规划委员会评审、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建设周期:工业项目一般不超过14个月,非工业项目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项目签约供地一年后未开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投资方原因造成项目用地闲置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由试验区管委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四)土地管理:进区项目必须按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固定资产投资与实际投资额不符,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兑现土地奖励政策。按协议投资额享受土地奖励政策的,要追回超标准享受的土地奖励资金。

    (五)项目建设:履行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国家规定的义务,依法建设、经营和管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限高及厂区绿地指标要符合规划要求。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以前实施的招商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七、本办法由试验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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